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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15 点击数:

                   厦城职院【2009】27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双困”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根据福建省《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1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困”毕业生的认定
我院“双困”毕业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且由于生理缺陷、专业长线、职业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面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群体。
    二、“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全院“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各学部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部“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和有关教师具体组织和开展本班级“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三、“双困”毕业生的信息管理
    (一)“双困”毕业生信息收集工作于每年9月份针对大三学生开始进行。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意向和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双困”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就业意向和具体困难,建立“双困”毕业生的动态档案,于9月30日前报就业指导中心。在“双困”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各学部、各班级要密切跟踪他们的就业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总到就业指导中心。
    (二)、毕业生可填写《“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向学部就业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援助申请。经学部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就业指导中心。
    (三)、就业指导中心登记造册,建立“双困”毕业生的动态信息库,以方便对他们进行重点跟踪、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和重点推荐。
    四、“双困”毕业生经济援助措施
    (一)除了通过正常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方式外,学院设立“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从学生奖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双困”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简历制作费、招聘会门票费、通讯费、培训费、体检费等。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双困”毕业生每人200-1000元不等的补助。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和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毕业实习、见习,实习期间若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工资报酬,学院根据实际一次性发放每人200-10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对于求职期间因家庭或学生个人发生意外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还可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
    (三)“双困”毕业生提交就业援助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部初审后汇总到学生处审核,公示5天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五、“双困”毕业生就业指导援助措施
    (一)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部要加强对“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程、讲座以及其他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提高他们的求职技巧,引导他们积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
    (二)各学部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一方面,加强对学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考取资格证书;另一方面,向他们提供简历制作辅导、模拟面试训练、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他们的求职能力,多管齐下,促成其就业。
    (三)学院在举办素质拓展训练营等各种提升就业能力的活动中要优先考虑“双困”毕业生,帮助他们激发潜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推荐形式,如举办“双困”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予以优先推荐。及时便捷、有针对性地向他们提供各种就业信息,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予以重点推荐。密切跟踪他们求职面试的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帮助。
    六、“双困”毕业生心理辅导措施
    (一)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对“双困”毕业生的心理辅导,通过心理咨询、团体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化解就业心理问题和障碍,提高他们自我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应对就业过程中的挫折。
    (二)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双困”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人文关怀,注意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观察他们思想和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不良苗头,疏导他们因就业困难而引发的焦虑和悲观情绪。
开展“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客观要求,也是我院增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的客观要求。全院要形成全员重视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人关心和帮扶“双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
   七、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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