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编制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信息公开网、学校主页、校内各单位网站,并综合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校报、广播、公开栏等公开方式公开学校信息。学校师生还可通过校园OA、掌上校园等了解有关学校信息。
(三)查询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渠道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前埔南路1263号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行政楼406
联系电话:0592-5909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 真:0592-5924740
邮 编:361008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提交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备案。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如未能前往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对其此前提交的《申请表》作出确认,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之前提交的初步申请备案进行撤销处理。
申请人于其提出信息公开初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出示,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学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学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督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监督部门电话:0592-5909011 传真:0592-5909011
地址: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室
邮编:3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