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
国际职业教育学院
2020年11月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留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业、学籍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课堂行为规范
第三条 学生应该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关闭手机、禁止说闲话、吃东西,不准看与此课无关的书籍、报纸,违者给与警告处分。
第五条 教学楼和教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吵闹、喧哗打扰他人上课或休息。
第六条 私人书籍和用具不应留在教室内,要妥善保管,严禁占座,因为个人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不予协助查找。
第七条 教室只作为上课及自习之用,不得作为他用。使用时要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纸屑、瓜果皮核,严禁随地吐痰。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与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将处以一定的罚款,用来清理教室。
第八条 课上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间的宗教信仰,不得在课上打架、争吵、挑衅,影响老师的正常授课。
第三章 考勤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中国公共假期。
第十条 凡是利用假期(包括寒暑假、春秋假)离开学校外出者,需到海外合作教育中心填写假期去向表。一年累计2次不填写者,将无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不经管理老师批准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因病请假,一天之内的,可通过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并报告管理老师;请假在三天之内的,填写请假申请表,由学生管理老师批准;请假在一周之内的,需填写申请表并需出具医院证明,报海外合作教育中心批准;一周以上,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国际职业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经核实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的,由学生管理老师批准;一周之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报海外合作教育中心批准;一周以上,由国际职业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留学生请务必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参加正常考试者,不能参加本年度奖学金及单科优胜奖评定。
第四章 考勤预警
第十五条 考勤预警是指留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定期统计留学生考勤情况后,对留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考勤问题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留学生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十六条 考勤预警工作是根据考勤机数据对留学生考勤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档案和发出预警通知书,通过谈话等方式把已经发生的情况及相关规定告知有关留学生。考勤预警等级分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及三级预警。
第十七条 考勤预警工作流程
考勤预警工作按月进行,依据留学生考勤机记录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进入考勤预警范围的学生,根据预警级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预警级别 |
出勤情况 |
处理办法 |
一级预警 |
非病假缺课累计满25节 |
对学生下达预警通知;留学生辅导员进行预警谈话。 |
二级预警 |
非病假缺课累计满50节 |
对学生下达预警通知;国际职业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进行预警谈话。 |
三级预警 |
非病假缺课累计满65节 |
对学生下达预警通知;国际职业教育学院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 |
考勤结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非病假缺课累计满70节;
缺课累计满85节(含病假)。
第十八条 予以退学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被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赴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其学习签证,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将宣布其签证作废,并影响其在华居留及再次入境。
第五章 在校日常规范
第十九条 留学生如要庆祝本国重大节假日如:独立日等举行纪念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海外合作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学校老师的组织下进行,违反者按学校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宿舍内大声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学习及正常生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宿舍、教室内吸烟,不做有损自己及他人健康的事,要做文明的好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际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留学生宿舍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留学生宿舍是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学习的重要公共场所。为了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留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及《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际职业教育学院负责住宿生的日常行为督导和生活指导工作,并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作为对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和纪律处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辅导员根据学校要求和院系安排,入住学生宿舍区,认真执行学校学工系统值班规定,重点做好住宿生日常教育管理、夜间安全秩序督导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宿舍区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由国际职业教育学院负责开展,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教育、安全稳定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住宿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宣传教育活动、安全救护教育等活动。
第五条 重视学生对宿舍工作的反馈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竭诚为留学生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区设男女生宿舍楼层,学生根据国际职业教育学院具体安排入住。
第七条 住宿生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缴纳住宿费、登记个人住宿信息、填写室内物品清单、签定维修管理协议。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住宿费者,按规定办理缓交住宿费手续可先行入住。
第八条 留学生统一安排入住留学生宿舍,特殊情况申请外住的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外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九条 学生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占用床位和调换床位。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和床位,应按规定申请,经院系同意后方可调换。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或其他原因办理退宿,其缴交的住宿费按上级物价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籍异动的学生按照离校手续单要求办理退宿;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5日内带走个人全部物品,逾期遗留的个人物品将作为废弃物处理,由此发生个人财产损失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对留学生现住床位进行适当调整。留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住宿生原则上不留校。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规定审批,并服从学校统一安排,集中住宿。如宿舍被征用于集中住宿的,留学生应主动配合,服从安排。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刷(出示)校园卡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非执行公务,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四条 宿舍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物业生管人员负责,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异性出入以及公共财产管理等一般性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在管理权限内及时处理,并向保卫处、国际职业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报备;无处理权限事项,应及时向保卫处、国际职业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宿舍区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登记并约定会客时间,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客人来访时不准影响周围同学休息或学习。禁止进入异性宿舍,确有特殊情况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
住宿生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者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住宿生严禁留宿异性,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退宿处理。
第十六条 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不得随意使用学生宿舍区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等消防设施,严禁破坏消防器材,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禁止在宿舍楼焚烧物品,禁止在学生宿舍区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等明火用具;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棒、电热壶、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宿舍区使用或存放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私自联网窜线、私接路灯;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吸烟等有违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宿舍发生火情时,应及时向物业生管人员、保卫处、国际职业教育学院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发生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国际职业教育学院报告,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区抛摔酒瓶、饮料瓶、塑料袋等物品;禁止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宿舍区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枪械、器具等,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禁止在宿舍吸毒、贩毒,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国际职业教育学院每晚23:00前通过线上定位进行夜间考勤;学生如因特殊情况迟归,应事先向辅导员请假,未及时请假的应事后及时说明情况。迟归两次当作一次未归处理。一学期内,对未经批准未归两次的学生,院系给予警告;未归三次的学生,院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归五次的学生,院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退宿处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临时外宿应告知管理人员外宿地点、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或学生委托他人携带物品离楼,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护照或学生证)进行登记,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压晾晒的衣服和棉被等,管理人员对此有权进行劝阻教育,学生不听劝阻时,由管理人员收缴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及其晾晒物后交国际职业教育学院处理;出现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学生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挪动宿舍内家具。
第五章 文明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期开展学生宿舍垃圾不落地和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和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休息时间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在宿舍区使用各类音响应严格控制音量,确保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宿舍区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宿舍区售卖烟酒以及其它影响安全稳定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区墙体和门窗涂写、刻画、乱张贴以及泼污弄脏墙面;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张贴广告、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禁止开展任何邪教宣传及活动;不得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垃圾不落地等素质养成教育活动。不往厕所丢杂物,保持管道畅通及卫生间清洁。
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饲养宠物。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建卡登记制度。学生入住宿舍时须填写室内物品清单,学生办理退宿应结清水电费,由管理人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家具、门窗、设施等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室成员共同承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锁、门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向物业生管人员登记,由相关部门维修。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住宿生不得将房间内家具搬出楼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不得将教室、会场等教学办公的桌椅搬入宿舍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费实行定额补贴方式,每月每生补贴2吨水、5度电,超支部分由学生自付。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全体住宿学生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养成离室断电、关闭水龙头的良好习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述处分权限、程序和解除处分条件、程序参照《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7年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际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外国留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开除。
第五条 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由学校通知海外合作教育中心,海外合作教育中心将给予学生限期离境的处罚。
第七条 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或造成轻伤(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
(三)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进行处分。
(六)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七)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的,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在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开除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寝室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六)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开除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5学时的,给予开除处分;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答案、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集体组织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非法获取、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海外教育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校国际化办学的进程,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办法》;《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仅指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专门资助来我校学习汉语的短期非学历语言生的学费、生活补贴等,资助年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非学历语言生的资助标准为每人30000元/年,经评审合格者,于每学期末分两次发放。
第三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申请对象应当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需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需高中或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申请人遵守我校留学生管理规范,一学期旷课次数不超过15节。
(四)申请人学业成绩优秀,每学期各科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包括85分)。
(五)申请人遵守中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无不良犯罪记录或违法行为。
第四章 评审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奖学金项目的评审工作遵循“一年一审”的原则,在每年年末评审,由海外合作中心初评,经校领导审批后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即刻将奖学金发放给留学生。
第七条 福建省政府留学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全部奖学金发放给学生,不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