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和质保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务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会及其人员构成另行发文,行文后其成员更替以通知形式通报各相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团委,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的建议,并根据违纪处分等级和处理权限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或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诉人资格和申诉条件:
(一)申诉人应是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受违规违纪处理的学生本人;
(二)申诉以书面形式提交,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或院系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及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属院系、专业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并送达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时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诉决定书:
1.不符合申诉人资格的;
2.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书面委托材料包含:
(一)委托书一份;
(二)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五条 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持,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宣布会议纪律;
(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复查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会议案由;(2)参加对象及有关情况;(3)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4)会议的过程;(5)事实和认定的证据;(6)处理意见。询问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建议,按照违纪处分等级和处理权限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或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按照违纪处分等级由原处理决定发出部门重新予以研究: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原处理决定被变更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处理认定;涉及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其他关系学生重大利益的,须提请校长办公会重新审议,并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复查结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并存入档案: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校规;
(三)申诉人申诉的时间、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校规;
(五)校长办公会或相关处理决定部门的复查决定;
(六)做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违纪处分等级和处理权限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涉及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其他关系学生重大利益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福建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试行)》
(厦城院学〔201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附件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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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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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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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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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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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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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事 项 |
本人对校方 年 月 日给予的《 》( [ ] 号)中对本人的处分决定结果有异议,特此提出申诉。 申诉人签字: 申诉日期: 年 月 日 |
申 诉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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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提 示 |
□原处分决定使用依据不当 □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原处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有新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其它 |
详 细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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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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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 |
□ 同意受理,拟于 年 月 日前出具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原因:□不符合申诉人资格。 □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其他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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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一份,原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复印件由申诉本人、申诉人所在院系、处理决定发文部门、学生工作处留存。
2.申诉人应提供原处理决定复印件一份,以及申诉所需的证明材料。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