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是2005年5月在整合厦门市广播电视大学(创办于1979年,2020年更名为厦门开放大学)、厦门教育学院(创办于1979年,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52年的教师训练班)、厦门职工大学(创办于1960年)三校的基础上组建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3月厦门市城市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创办于1976年)整体并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与厦门开放大学实行一体办学,高等职业教育与开放教育协同发展。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坚持以奋斗者为本的治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较大影响力、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校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设有前埔校区、斗西校区和禾祥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www.xmcu.edu.cn。学校微信公众号是:xmcszyxy。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根植厦门,服务福建,面向全国,助力两岸融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秉持“因城而生,为市则活”的办学信念,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具有职业教育、开放教育特色的育人方式,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厦门市人民政府,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宏观指导和监督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在师资、场所、设施和校企合作等方面创造条件支持学校实现科学发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随事业发展逐年增加,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自主制定和实施学校规划,管理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四)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教职员工的招录、培养、使用、评聘、管理、奖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五)合理设置或调整党政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后勤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推进政校行企合作,开展与国(境)外高校和有关机构的教育、文化、科研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坚持以服务需要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
(五)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接受国家指导和监督,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八)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教育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全面工作。
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社会主体、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依法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学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其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议题的确定、议事的程序和决定的执行等方面,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并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相对公平性,制定委员遴选方案。委员由三种方式产生:根据专业群分配名额民主选举产生,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而自然产生,校长可根据学术工作需要直接提名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专业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计划方案,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依规进行审议或决定;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进行评定,或授权其他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三)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及遴选方案、产生机制、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等另行制定。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的学术性咨询、审议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和本届(次)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学校办学利益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和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意见;
(五)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评聘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决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任人选,研究处理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校企合作、产学研用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实验实训和技术研发基地、共同开发课程、互聘人员等;负责审核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为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提供合作平台和制度保障。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者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行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专业教学学院
第二十七条 专业教学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教学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等;
(三)制定和执行本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制订并实施本学院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方案;
(六)做好学生的招生工作、日常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统筹管理本学院办学经费和固定资产;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教学学院党总支是教育和团结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专业教学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教职工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教学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本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公共教学院(部)实行院(部)务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部)务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业教学学院教职工会议或代表会议在本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讨论审议本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二次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教学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与科研、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专业教学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专业领域的行业企业专家与专任教师代表组成,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实训基地建设、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以及学生实习实训。
第三十五条 专业教学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考核推荐等评聘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业教学学院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基层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其他教学院(部)、教辅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任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有关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认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素质养成、文明创建、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并参与学校治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学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关心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视为学校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或依双方约定确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在校外兼职,需履行向学校报批或报备的职责;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规范教师职业伦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奖惩联动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依法面向社会开展各类教学科研对外服务活动,增加办学经费来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五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技能培训与鉴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借鉴、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与国(境)外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等形式的交流合作,加强闽台合作项目,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发挥集团化办学优势,探索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开放教育和继续教育机构,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开放教育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谊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与校友共同发展。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培训过的学员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享有学校荣誉证书或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徽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内圈下方的数字“1952”表示厦门城院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52年创办的“厦门市教师训练班”。徽标中央以厦门城院云顶楼为主创元素,化形为展开的书页和高山,左边饰以浪花状花纹,右边配以水波状花纹,既体现出学校依山傍海的优越地理位置和优美的校园环境,又寓意厦门城院师生奋发向上、明德强技的精神风貌。

第七十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育人为本、跨界融合、服务需求、追求卓越”。
学校校训为“明德强技、笃行致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云顶学子之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3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市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定依据本章程制定。校内其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