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new

中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

发布部门:xxgk 发布时间:2010-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担负有发展党员的工作任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要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同时,要及时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党的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以下简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要吸收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入党纳新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践锻炼。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了解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入党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撰写入党申请书一要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二要忠诚老实。
1.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2.新生入学(或教职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原提交申请之日起算。因某种原因,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或因申请书的内容不够详实,过分简单的,申请人入校后,要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3.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申请入党的动机,同时帮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申请人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认识正确,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大多数人反映不好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于是共青团员、年龄又不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则必须经过所在团组织的推荐。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等)。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联系人要经常与联系对象接触和谈心,及时指出其主要优缺点,使其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党支部应对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考察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一次书面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第十三条 对因调动(或毕业)尚未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中。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每学期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确定发展对象,将拟发展计划报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看大节、看主流,全面衡量,特别要看其政治素质,对入党动机不端正,思想觉悟不高,政治品质不好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大学生中的发展对象时,学习成绩一般应掌握在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要填写《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表》。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本人直系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政治审查采用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的方式。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必函调或外调。函调由党总支办理。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须经过院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未通过党校培训和党校考试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八条 党支部在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过程中,应认真准备好以下材料:⑴入党申请书;⑵自传;⑶思想汇报;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⑸政治审查材料;⑹党校培训结业证;⑺群众座谈会记录;⑻团支部推优意见;⑼综合考察材料;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成绩。
第十九条 党支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将上述材料报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将上述材料上报院党委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后,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总支根据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安排,提前7天对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党支部方可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即可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决议中应明确提出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有表决权人数、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和弃权的人数。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经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并形成决议后,将符合规范、内容齐全的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办公室,然后由党委办公室提请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毕业班学生的党员发展工作一般截至当年6月20日止。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起培养联系人的责任。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实际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尽可能地为预备党员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由介绍人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毕业分配时,党总支应将对其教育、考察的材料,存放在本人人事档案中。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采取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总支审批后上报院党委办公室审查;最后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表》、个人思想汇报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各党总支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定期对各总支发展党员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Copyright©2019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开放大学)  信息公开网 版权所有 

地址: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  电话:5909001  传真:5924740

闽ICP备11005956号-4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719